专业文章 || 离婚诉讼中公司股权分割的规范适用与裁判方法-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发表时间:2026-07-08 14:03





引言


婚姻家事案件作为民事审判的基础性案件类型,近年来呈现出复杂化、财产化、争议激烈化的显著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家事案件已占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涉及公司股权、不动产、金融资产的复杂财产分割案件比例逐年攀升。作为执业多年的婚姻家事律师,笔者深切体会到,家事审判早已超越"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认知,成为融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多部门法的交叉领域。股权作为一种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的综合性权利,其分割问题尤为突出——既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分,又关涉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保护,更牵涉公司法与婚姻法的规范竞合。本文拟结合近期代理的典型案例,就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实务困境与裁判规则进行专业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一、典型案例


01

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2023年,标的额8600万元)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5年,张某以其婚前个人积蓄200万元出资,与两名商业伙伴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持股40%。婚后,张某持续参与公司经营,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至3000万元,张某持股比例调整为35%,公司估值约2.4亿元。2022年,李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张某名下股权的婚后增值部分及分红收益。


争议焦点:

  1. 张某婚前出资取得的股权,婚后因公司增资导致持股比例变化,该股权性质如何认定?

  2. 婚后股权增值部分及分红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如认定为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是折价补偿还是直接分割股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婚前出资对应的股权及其自然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增资部分对应的股权及婚后经营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公司人合性特征,判决股权归张某所有,张某向李某支付股权折价款28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


02

(一)股权权属认定的"穿透式"审查

《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基本划分标准,但股权作为一种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的综合性权利,其权属认定不能简单套用"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二元划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股权性质时采用了"出资来源分析法",即根据每一笔出资的资金来源(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确定对应股权的性质,而非简单地将全部股权认定为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物权变动与出资来源相分离的原则,符合《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精神。

(二)股权增值部分的性质界定:自然增值与主动增值的区分

股权增值部分的性质认定是此类案件的核心难点。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区分"自然增值"与"主动增值":


  • 自然增值:指因市场行情变化、通货膨胀等外部因素导致的价值增长,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主观努力无关。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


  • 主动增值:指因夫妻一方或双方投入时间、精力、技能进行管理、经营而产生的价值增长。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法院委托司法审计机构对股权增值部分进行专项审计,区分了公司净资产增长中因行业整体景气度提升带来的被动增值(约占30%)与因张某经营管理产生的主动增值(约占70%)。这一精细化裁判方法值得肯定,但也对律师的举证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代理律师需通过调取公司财务资料、董事会决议、重大合同等证据,证明增值部分与当事人经营行为的因果关系。

(三)股权分割方式的司法选择:人合性优先与公平原则的衡平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鲜明的人合性特征,《公司法》第71条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在离婚股权分割中,法院面临直接分割股权(变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与折价补偿(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取得折价款)的选择。


笔者认为,应确立"折价补偿为原则、直接分割为例外"的裁判规则。理由如下:


  •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新股东的加入需经其他股东同意,直接分割股权可能破坏公司的人合基础;

  • 离婚双方通常已丧失信任基础,共同持股可能引发公司治理僵局;

  • 折价补偿更能实现"彻底了断"的离婚财产分割目标,避免后续纠纷。


但在以下情形,可考虑直接分割股权:

(1)公司仅为夫妻双方设立的"夫妻公司",无人合性障碍;

(2)另一方原本即为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

(3)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实务建议:律师代理中的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


03

(一)股权性质的举证要点

代理涉及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律师应重点调取以下证据:

(1)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查明出资时间、出资金额、股权变更记录;

(2)公司财务账册及审计报告,核实增资资金来源;

(3)银行流水,追踪出资款的实际来源(婚前个人账户或婚后共同账户);

(4)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证明一方参与经营管理的程度。

(二)股权价值评估的司法介入

在双方对股权价值无法协商一致时,应及时申请司法评估。评估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分割结果——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各有适用场景。对于轻资产型科技公司,收益法可能更为合理;对于重资产型制造企业,资产基础法更具参考价值。律师应在评估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确保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与评估结论的公允性。

(三)与其他股东的协调沟通

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代理律师应积极与其他股东沟通,了解其对股权分割的态度。如其他股东愿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或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可大大简化诉讼程序;如其他股东持反对意见,则需提前准备应对方案,包括论证"视为同意转让"的适用条件等。



结语


04

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分割问题,是婚姻法与公司法交叉适用的典型场域。作为执业多年的家事律师,笔者始终认为,此类案件的处理不仅需要精湛的法律技术,更需要对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在《民法典》时代,婚姻家事审判正朝着专业化、精细化、人性化的方向迈进,这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养,以司法智慧回应社会变迁中的家庭命题。股权分割的裁判规则,应在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与维护公司人合性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陈奕君律师

202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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