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案例 || 建设工程"口头合同"的司法认定: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成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发表时间:2026-07-10 16:37



问题的提出
建工无书面合同之普遍与法律困境


01


建设工程领域,尤其是中小型工程项目、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及材料供应等环节,未签订书面合同的现象极为普遍。施工方基于行业信任、熟人介绍或赶工期等因素,往往仅通过微信沟通施工内容、结算方式与付款节点,待工程完工后遭遇款项拖欠时,方才意识到"无书面合同"带来的举证困境。
从笔者多年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经验来看,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仅有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 工程款数额如何确定: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报价、结算信息能否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
  • 证据效力如何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其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如何认定?
  •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
本文将结合天津地区建设工程纠纷审判实践,系统解析上述问题。



法律框架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规范体系


02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图片


(二)建设工程领域特殊规范

图片


核心问题: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主张工程款?
实务观点:根据《民法典》第490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施工方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发包方接受了施工成果,双方之间的事实合同关系仍然成立,施工方有权主张工程款。

审查规则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工程款认定依据的司法审查规则


03

(一)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认定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其证据效力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真实性审查

图片


2. 关联性审查
微信聊天记录需与待证事实(合同关系的成立、工程款的数额等)具有实质性关联。具体包括:
  • 合作约定类记录:报价标准、工期要求、付款节点、施工图纸及文件传输记录,用以证明双方合作约定;
  • 履约施工类记录:工程量确认、工程整改、项目验收、增项施工的沟通内容,佐证施工方已完整履行义务;
  • 欠款确认类记录:对方承认欠款金额、承诺付款时间、协商延期回款的对话,是核算欠款、认定违约的关键凭证。
3. 合法性审查
微信聊天记录的获取方式需合法,不得通过非法侵入他人设备、窃取他人账号等非法手段获取。

(二)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工程款的条件

根据司法实践,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工程款,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完整反映合同要素
根据《民法典》第470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需能够体现上述合同要素的核心内容,尤其是:
  • 工程范围:明确施工的具体内容、地点;
  • 工程价款:明确计价方式、单价、总价或结算方式;
  • 付款节点:明确付款时间、比例;
  • 工程量确认:明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 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力可能不足。为提高胜诉概率,需搭配其他佐证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
图片


3. 对方当事人对微信聊天记录的认可或默认
若对方当事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工程量、工程款数额予以确认,或虽未明确确认但未提出异议,法院通常可以据此认定工程款数额。

典型案例
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工程款的裁判规则


04

案例一:微信结算信息获法院全额支持

案情简介
某挖机租赁业务经营者彭某,通过同行介绍认识了承包管网工程的孙某。孙某在三个工地雇请彭某的挖机作业,双方口头约定土方30元/立方、石方50元/立方,拖车费400元至800元不等,未签订书面合同。
2023年1月20日,彭某通过微信向孙某发送结算信息:"王府井:850×30=25500元,拖车费一次进场600元、两次转场2×400=800元;望城450×30=13500元,拖车费800元;某含某292×50=14645元,拖车费600元,总计56445元,已付款3995+4495+3995=12485元,还应付43960元"。孙某回复"某含某给了你一万吧",彭某否认收到该款项,并要求孙某提供转账截图。此后彭某多次催讨,孙某仅表示"想办法解决"但未付款。
彭某起诉要求支付43960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1. 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2. 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
  3. 孙某主张的"某含某工地已付1万元"是否成立?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
  1. 合同关系成立: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彭某实际提供了挖机作业服务,孙某接受了服务成果,双方之间的事实合同关系成立。
  2. 工程款数额认定:彭某通过微信发送的结算信息详细列明了各工地的工程量、单价、总价及已付款项,孙某收到后未对数额提出异议,仅对"某含某工地已付1万元"提出质疑。该结算信息可以作为认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3. 已付款项的举证责任:孙某主张"某含某工地已付1万元",但未能提供转账截图或其他付款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孙某在10日内向彭某支付43960元及利息(以4396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付清之日)。
实务启示
  1. 结算信息的完整性与明确性:彭某在微信结算信息中详细列明了各工地的工程量、单价、总价、已付款及应付款,形成了完整的结算链条,这是法院支持其诉请的关键。
  2. 对方默认的法律效力:孙某收到结算信息后未对数额提出异议,仅对已付款项提出质疑,这种"默认"态度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视为对结算数额的认可。
  3.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孙某主张已付款1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结语
从"无书面合同"到"电子证据链"——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数字化转型


05
建设工程领域"无书面合同"的现象,既是行业习惯使然,也是数字化时代合同形式变革的缩影。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认可,但其证据效力的认定仍需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并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作为执业二十余年的建设工程律师,笔者的建议是:与其在纠纷发生后争论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不如在合同签订时和履行过程中做好证据留存。 对于施工方而言,要建立"全过程留痕"的意识,将合同要素、工程量确认、结算信息、催款记录等关键内容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予以固定;对于发包方而言,要加强对施工方微信发送信息的审核和管理,及时提出异议,避免因"默认"而承担不利后果。
在数字经济时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正在经历从"纸质合同"到"电子合同"、从"单一证据"到"证据链"的数字化转型。唯有顺应这一趋势,加强电子证据意识,才能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


杨军律师

2026.7.10


图片

图片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21层
服务热线:400-065-7885
-扫码关注我们-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