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建工||甲方用"审计"拒付拖了三年 施工方如何以公证送达打破僵局?

发表时间:2026-07-21 16:47


案情概述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承接某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合同总价约1.2亿元。乙方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于2020年底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然而,甲方(建设单位)以"审计未完成""资料不齐""需上级审批"等理由拖延办理竣工结算,至2023年初仍未出具正式结算审核意见,累计拖欠工程款逾3000万元,导致乙方资金链濒临断裂。
核心争议焦点:
  • 甲方长期拖延结算是否构成违约?
  • 在结算未完成的情况下,乙方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金额并主张权利?
  • 律师函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法律功能与策略价值。
法律困境分析:建设工程结算拖延的普遍性与危害

(一)行业现状

建设工程领域"结算难、收款难"已成为行业顽疾。根据行业调研数据,相当比例的施工企业存在工程款被拖延结算的情况,部分项目结算周期甚至超过三年。甲方常用的拖延手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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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风险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结算拖延不仅是资金占用问题,更涉及多重法律风险:
1. 诉讼时效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若乙方长期等待甲方结算而未主张权利,可能面临时效届满后丧失胜诉权的风险。实践中,许多施工企业因担心"得罪甲方"而不敢起诉,最终因时效问题陷入被动。
2. 优先受偿权行权期限风险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行权期限为"合理期限",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若甲方拖延结算导致付款时间不确定,乙方可能因无法确定起算点而错过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3. 证据灭失风险
长期拖延可能导致施工现场已拆除、管理人员离职、签证单据遗失等,增加后续举证的难度。
破局策略:律师函的精准运用

(一)律师函的法律定位

律师函并非简单的"催款通知",而是具有特定法律功能的正式法律文书。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律师函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1. 中断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律师函作为书面催告,是主张权利的有效证据。
2. 固定违约事实
通过律师函明确要求甲方在限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核,若甲方逾期不作为,则构成对结算义务的明示拒绝,为后续主张"甲方拖延结算"提供书面证据。
3. 形成心理压力
律师函由专业律师事务所出具,表明乙方已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向甲方传递"乙方不再接受无限期拖延"的明确信号,往往能够促使甲方重新评估拖延成本。
4. 为诉讼铺垫
律师函中列明的事实、法律依据及主张金额,构成后续诉讼主张的框架,同时展示乙方的专业性和维权决心。

(二)本案律师函的设计要点

针对本案,我们团队在律师函中重点把握了以下策略:
1. 明确结算义务的法律依据
援引《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支付价款)、第八百零七条(优先受偿权),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关于结算期限的规定,论证甲方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结算的法定义务。
2. 设定明确的回复期限
给予甲方15个工作日的书面回复期限,并明确告知逾期后果:"若贵司未在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核或提出实质性异议,我方将视为贵司认可我方提交的结算文件,并据此提起诉讼。"
3. 提出替代性结算方案
为避免甲方以"审计未完成"继续拖延,律师函中提出:"若贵司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应在期限内列明争议项目及金额;若仅对争议部分无法达成一致,我方同意对无争议部分先行支付。"此方案既展示诚意,又压缩甲方的拖延空间。
4. 提示法律后果
明确告知甲方拖延结算可能面临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乙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计划,以及甲方可能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额外成本。
诉讼策略:在结算未完成时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一)核心难题:没有结算文件如何起诉?

这是许多施工企业面临的困惑:没有甲方确认的结算金额,法院会不会不受理?或者会不会因金额不确定而无法支持?
答案是:可以起诉,且可以通过多种路径确定工程价款。

(二)司法路径解析

路径一:以送审价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本案中,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60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乙方在提交结算文件时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固定了证据,甲方超过60日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因此乙方主张以送审价作为结算依据,具有充分的合同和司法解释支撑。
路径二:申请司法鉴定
若合同未约定"逾期视为认可"条款,或甲方提出了实质性异议,乙方可在诉讼中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路径三:主张已完工程量及对应价款
即使双方对部分工程量存在争议,对于无争议部分,乙方可以就已完工程量及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主张相应部分的工程款。

(三)本案诉讼策略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我们采取了以下诉讼策略:
1. 诉讼请求的精准设计
  • 请求判令甲方支付工程款3000万元(以送审价扣减已付款后的余额);
  • 请求判令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按LPR计算);
  • 请求确认乙方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 证据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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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优先受偿权的同步主张
在起诉时同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案涉工程(或甲方其他财产),防止甲方转移资产。

裁判结果与实务启示

(一)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最终认定:
  1. 甲方拖延结算构成违约:甲方在收到完整结算文件后三年内未完成审核,远超合同约定的60日期限,且未能证明存在实质性争议,构成对结算义务的违反。
  2. 以送审价作为结算依据:根据合同"逾期视为认可"条款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支持乙方以送审价作为结算依据的主张。
  3. 支持工程款及利息请求:判令甲方支付工程款30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竣工验收合格后第61日起,按同期LPR计算)。
  4. 确认优先受偿权:确认乙方在3000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实务启示

对施工企业的建议:
              1.合同条款的前置设计
    • 务必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期限及"逾期视为认可"条款;
    • 约定明确的付款节点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建议约定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保全和执行)。

      2.过程管理的重要性
    • 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签证、变更确认,避免"秋后算账";
    • 竣工后及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并通过公证送达等方式固定证据;
    • 保留所有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律师函的及时运用
    • 结算拖延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时,及时委托律师发函催告;
    • 律师函应明确法律依据、事实主张、期限要求和法律后果;
    • 保留送达凭证,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4.诉讼时机的果断把握
    • 不要因"怕得罪甲方"而无限期等待,诉讼时效和优先受偿权期限不等人;
    • 在结算未完成时,可以依据合同条款或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及时起诉;
    • 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甲方转移资产。

对建设单位的提示:
拖延结算并非"零成本"策略。除需承担工程款本金、逾期利息、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直接成本外,还可能面临企业信用受损、项目无法融资、被列入失信名单等间接后果。诚信履约、及时结算,才是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商业信誉的最优选择。
结语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解决,既需要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和履约过程中的精细化管理,也需要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果断运用法律武器。律师函作为"诉前缓冲"与"权利宣示"的双重工具,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策略价值;而诉讼作为最终救济手段,其成败取决于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和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本案从发函到诉讼、从保全到执行,历时约八个月,最终为施工企业追回3000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这一结果印证了一个朴素的法律逻辑:权利不会自动实现,正义需要主动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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